事项名称 | 女职工生育津贴 | 受理范围 | 个人; |
办理机构 |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 办理时限![]() |
法定期限:30 工作日
承诺期限:30工作日 |
收费标准![]() |
不收费 | 到办事窗口最少次数 | 1 |
办理窗口和地址![]() |
生育报销窗口 民德路518号医保经办大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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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电话 |
866236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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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投诉电话 |
866238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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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在线办理时间 | 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: 上午9:00-12:00 下午:13:30-17:00 |
1.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,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参保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。 2.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及国家、省、市计划生育政策。
材料名称 | 是否必须 | 原件份数 | 复印件份数 | 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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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昌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核表》 | 是 | 1 | 0 | |
《门诊发票》 | 是 | 1 | 0 | |
《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》 | 是 | 1 | 0 | |
《身份证》 | 是 | 1 | 1 | |
《生育服务证》 | 是 | 1 | 1 | |
《出生证》 | 是 | 1 | 1 | |
《住院发票》 | 是 | 1 | 0 | |
《医疗费用明细表或医疗费清单》 | 是 | 1 | 0 | |
《出院小结》 | 是 | 1 | 0 | |
《出院证明书》 | 是 | 1 | 0 |
该事项不收费
1.法律名称:《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》《关于调整南昌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》; 条款名称:生育津贴; 条款内容:生育津贴:按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流(引)产时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等月缴费工资(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)为标准计发,低于参保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,单位可自行补齐。满22周岁以上生育的加发0.5个月的营养津贴,超过28周岁以上高龄初婚晚育的,再加发0.5个月的营养津贴,其他生育津贴计发月数按原规定执行。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月数标准如下: 1、正常阴道分娩(顺产、平产)的,发给3个月生育津贴; 2、阴道手术产(难产:胎头吸引术、产钳术、臀位助产术、人工剥离胎盘术、牵引术、Ⅲ度会阴破裂)的,增发0.5个月生育津贴; 3、剖宫产(剖腹产:子宫下壁剖宫产、腹壁外剖宫产术)的,增发0.5个月生育津贴; 4、满24周岁晚育的,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(领取《再生一胎生育证》的除女方为初婚初育者外,再婚生育的,不享受增发1个月生育津贴的待遇);未满22周岁早育的,减发1个月生育津贴; 5、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的,增发0.5个月生育津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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